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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一、乙方获准行使特许经营权的区域为:中国 省(市) 县(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的区域。(见附
件2:《特许区域附图》)。
  二、乙方仅有权在前款所述的特许区域内开设生产和销售特许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加盟店。本合同签订时的加盟店的地址为 。
  三、加盟店的面积为 。

  第五条 特许经营费
  一、加盟费:
  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加盟费人民币 元,该笔款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
  除因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加盟费。
  二、特许权使用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选择按照以下标准在□每月/□每年 日前向甲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支付定额特许权使用费人民币 元;
  □ 按照加盟店□当月/□当年营业额的 %,按比例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
  三、保证金: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本合同的完全正当履行。
  2.甲、乙双方约定,保证金由:
  □上海连锁经营协会保管;
  □ 。
  3.遇乙方欠款不付或本合同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甲方可要求从保证金中抵充,不足部分,仍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偿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补足保证金并缴足欠款。
  四、其他约定的费用:
  五、本条所述之特许经营费采用下列第 项方式支付:
  □ 现金;
  □ 支票;
  □ 银行转账(甲方指定账户为 );
  □ 。
  甲方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任何款项后,均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二部分 信息披露及商业秘密保护

  第六条 信息披露
  一、双方当事人承诺严格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在签订本合同前及特许经营过程中及时向对方披露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披露有关授予乙方使用的注册商标、商号、专利或其他特许经营体系所发生的重大变化、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乙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甲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要求甲方返还加盟费、保证金及其他约定的费用,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五、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或在本合同签订时不符合法律、法规关于被特许人资格的强制性规定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商业秘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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