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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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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房屋装饰与设施标准见附件三。
  4、新建房屋应经竣工验收报备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安置
  (一)过渡方式按以下第     方式确定。
  1、【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
  2、由甲方于   年  月  日前,提供位于    小区    幢    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符合生活居住条件的周转房过渡安置。
  (二)【乙方】【丙方】过渡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三)【乙方】【丙方】选择自行过渡安置的,甲方应于每月日前逐月支付给【乙方】【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月;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甲方应向【乙方】【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元/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元。
  (四)甲方保证【乙方】【丙方】在过渡期限内按本协议第五条规定进行安置。【乙方】【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周转房的,应当在得到安置房后        日内腾空周转房。

  第六条 【乙方】【丙方】经济、住房困难,符合承租廉租房条件的,甲方应协助【乙方】【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承租廉租房。经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乙方】【丙方】承租的廉租房安排在小区栋室,面积平方米。

  第七条 房屋搬迁补助费
  (一)甲方按             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乙方】【丙方】搬迁补助费             元,其他补助费                  元,共计               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甲方按        规定标准,支付【乙方】【丙方】设备搬迁和安装补助费        元,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元,其他补助费          元,共计          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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