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制
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已合法取得《房地产证》的房地产转让。
二、本合同的条款解释权属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三、本合同未经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同意,不得翻印。
深(龙岗)房现买字( )第 号
卖方(下称甲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买方(下称乙方):
姓名: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地址:
公司或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身份证/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 国籍/籍贯: 电话:
身份证/护照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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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地产的买卖,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房地产坐落于深圳市区路(项目名称)幢/座号房,位于第层,房屋结构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地产用途为,房地产内附着设施见附表,《房地产证》号。
第二条 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地产卖给乙方,售价为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
第三条 甲方应在交易前办妥上述房地产的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四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交付定金人民币/港币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付给甲方。具体付款方式由双方另行约定。乙方逾期支付全部价款超过日即视为不履行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所付定金,并有权将上述房地产售予他人。
第五条 甲方应于收到上述房地产全部价款之日起日内,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乙方,逾期交付即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