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4.1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一览表(附后)
  24.2 双方约定的苗木材料设备交验的标准:
  24.3发包人供应的苗木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4 发包人供应苗木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第25条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
  25.1 承包人采购苗木材料设备的约定:
  25.2 苗木采购应出具苗木产品产地证明。
  25.3 双方约定的检疫证明及方式:
  九、工程变更

  第26条 设计变更
  施工中发包人对原设计变更,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承包人按照通知进行变更。如果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监理方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签署书面变更协议。

  第27条 其他变更
  施工中如发生除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变更时,采用协议形式双方加以确认。

  第28条 确定变更价款
  28.1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通知或签署变更协议后5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报告资料。
  28.2 发包人在收到变更资料报告5日内予以确认,逾期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视为变更报告已批准。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在收到以上文件后10日内组织验收。发包人如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0日内未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保修期正式开始。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
  30.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款后5日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