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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6) 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
  (7) 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
  (8)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10条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第11条 进度计划
  11.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11.3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12条 延期开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第13条 暂停施工如发生: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第14条 工期延误
  14.1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日期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 因工程量变化或重大设计变更影响工期;
  (5) 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等原因造成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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