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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委托销售合同

  (初次)登记日期:                   车辆购置附加费证编号:
  养路费证有效期限:
  其它:
  (新、旧)机动车现存瑕疵披露:

  第四条  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时间、方式
  1.委托销售保留价(元)
  大写金额:
  销售价格是否可上、下浮动:           浮动率为:
  2.付款时间:
  3.付款方式(现金、支票):

  第五条  委托期限
  委托销售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若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应在合同到期前5天通知对方。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委托期限的,应另行签订《委托续期合同》。

  第六条  车辆交接方式和手续
  双方同时到现场验车,并共同办理车辆交易手续。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保证所提交的证件.文件及有关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2.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已成交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合同解除;已接受的车款应全部退回,并向乙方支付佣金和乙方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
  3.保证对车辆状况陈述的真实性,如故意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主动向甲方出示<营业执照>等能够证明其合法经营的文件材料;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委托第三方;
  3.向买受人出示委托售车合同或授权委托书,按甲方要求处理委托事务,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4.不得以胁迫.欺诈或与买受人串通等非法手段进行交易;
  5.不得伪造.涂改交易中心所需的各种证件.文件或资料;
  6.在委托期内,将甲方委托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存放在指定的(新、旧)机动车市场内的指定位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拆改委托销售车辆,否则,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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