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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示范文本)

  因上述原因被除名的,其退伙时财产按上月末事务所净资产中其应占份额计算。合伙人被除名后,其合伙权益必须扣除其给事务所及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部分。其权益不足补偿损失时,应以其个人财产补足。

  第三十六条 退伙人应得权益,原则上应以现金支付。一次支付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事务所应与其签订支付协议,并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退伙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

第六章 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的职权为:
  (一)决定事务所的发展规划和业务计划;
  (二)审议批准事务所合伙人的加入、退伙、除名;
  (三)决定事务所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选举、更换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
  (五)决定事务所名称的改变;
  (六)决定修改合伙人协议和事务所章程;
  (七)决定事务所的终止及批准本所的清算方案;
  (八)决定转让、处分事务所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事务所不动产;
  (九)决定设立分所或与其他中介机构的联合、合并;
  (十)决定增资、减资;
  (十一)制定和修改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十二)通过事务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其他需要合伙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前款第(二)项按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执行,第(五)项、第(八)项规定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各项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合伙人会议合伙人到会人数达到合伙人的四分之三时为有效会议。
  合伙人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每年的定期会议为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合伙人会议的内容和决议必须作书面记录,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必须签名。主任会计师和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提议时,合伙人会议必须召开。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是事务所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由主任(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副主任会计师)和其他委员等若干人组成。

  第四十条 合伙人管理委员会职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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