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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尽可能采取合理的行为和适当的措施减轻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合同所造成的影响。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不得就扩大损失的部分要求免责或赔偿。

  十四、争议解决
  1、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当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友好协商解决期为争议发生后的  天。如果超过该协商期而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予以解决:(可供选择)
  1.1向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申请调解,并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1.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1. 3双方当事人另有选择,则划去前款,具体约定如下:      。
  2、对任何争议进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争议事项或争议事项所涉及的条款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其它义务。

  十五、通知
  1、为享有本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及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有关违约交涉而需通知另一方时,通知方应采取书面形式,以挂号信件或以专人快递送达方式送达被通知方,送达生效。
  2、通知地址
  通知的地址为:
  甲方
  乙方
  如果一方欲改变通知地址,则应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十六、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经双方各自指定的代表签署和/或盖章后生效。
  2、如果发生以下情况,任何一方有权终止合同,但是须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
  2.1 一方进入破产、解散、被依法关闭、撤销或已进入清算阶段;
  2.2 一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不能支付到期债务;
  2.3 出现了合同规定的或法定解除事由。
  除本合同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发生上述情况,将被视作违约,另一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追究该方的违约责任。
  3、本合同于双方各自履行了合同的全部义务,包括本信息系统的保修期结束和甲方付清全部合同款后终止。
  4、本合同一经签署,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本合同。本合同所列的附件及需求说明书、系统设计书、检测标准等文件,经双方签字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它任何口头或未包含在本合同内的或未依据本合同制定的书面文件均不对双方发生拘束力。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任何变更、补充或修改,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5.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信用
  1、本合同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其信用报告。
  2、如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并进入司法等争端解决程序,任何一方可以将生效判决提交给本市的联合征信机构。

  甲方:               乙方:
  签署日期:             签署日期:

  补充条款:

  1.
  2.
  3.
  以下附件内容仅供参考,由各方当事人依据实际需要选用:

  附件1 硬件配置

  硬件配置:生产厂家、技术标准、规格、数量、规格、价格、备注
  交付地点:
  交付时间:
  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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