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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示范文本(2003版)

  2.1 乙方所提供的软件系统为    (系统名称)。其中
  (1)属于第三方的软件为    ;
  (2)属于乙方所拥有的软件为    ;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软件为    ;
  (4)乙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第三人开发的软件为   。
  2.2 集成的软件系统分为 个子系统,包括  子系统、  子系统和  子系统,与    (甲方原有系统)共同构成本合同所规定的软件系统集成。该软件集成系统的主要功能为  、  、  。该软件集成系统的名称、功能、等级、规格、版本、价格等相关情况见附件 。
  3、集成范围
  3.1 (1)以上条款所约定的硬件和软件;
  (2)前款所描述的甲方原有计算机信息系统;
  (3)前款所描述的甲方业务流程及相关功能。
  3.2 乙方在集成甲方原有计算机系统时,除甲方明确表示需依照合同由乙方升级且可以不予保留其原有功能之外,乙方不得由于集成了本合同所规定的信息系统,而损坏其原有功能。(本款供选择)
  4、信息系统的目标
  信息系统的整体功能符合甲方所描述的    (经营、管理等)系统的要求,应达到       (正确性、效率、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等)的技术指标。

  四、信息系统的开发、进度与管理
  1、 本信息系统的交付日期与进度
  本信息系统集成交付的日期为    年  月  日;
  整体信息系统工程分为 个里程碑阶段,每个里程碑项目完成后,均应依据附件 所列的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和交付。甲方将按本合同第 条规定进行付款。乙方采用的检测标准不得低于 (国家、行业、企业)的标准。其具体规格、检测标准、阶段和进度、交付时间与地点、付款方式等见附件 。
  2、项目管理
  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组成本信息系统开发管理小组,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和通讯方式见附件 。合同各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重新指定本方管理小组的成员,但应当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甲方也可以指定第三方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参加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的成员应该能够符合项目的要求。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组成员如涉及到本项目的重要方面,更换应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另一方应该及时审查更换方提出的书面建议。双方应在合理、善意、维护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讨论此项更换。
  3、信息与资料的提供
  甲、乙双方应互相配合,充分沟通。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职能人员调查、了解甲方现有的相关数据和资料,以对该信息系统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设计。对此甲方应该予以积极配合,向乙方提供有关信息与资料,特别是有关甲方对建立的信息系统功能和目标的需求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如甲方对乙方完成本合同所需的甲方所有的信息和资料不予提供,由甲方承担不予提供的损害后果。
  4、需求与需求分析
  4.1 甲、乙双方将根据第 条款中甲方为其业务建立的信息系统及其所需功能的描述和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与信息共同制作需求分析。甲方在提交有关需求说明、资料和信息时,可以就其中所涉及的功能、目标、需求构成及相关技术问题向乙方咨询或征求意见,乙方应当及时予以解释和答复。
  4.2 乙方在获取上述需求信息和资料后,应及时完成需求分析书。该需求分析书经甲方认可,并由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需求说明书、概要设计说明书和详细设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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