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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二条 甲方同意将坐落在区路街(巷、里)号房号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码)出租给乙方作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平方米,分摊共用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三条 甲乙双方协定的租赁期限、租金情况如下:
  租 赁 期 限
  月租金额(币种:   ) 元

  小 写
  大 写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由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

  第四条 乙方向甲方交纳(币)元保证金(可以收取不超过三个月月租金数额),甲方应在租赁期满或解除合同之日将保证金(退回乙方、抵偿租金)。

  第五条 双方的主要职责:
  1.甲乙双方应当履行《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东省城镇房屋租赁条例》、《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
  2.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治安、计划生育及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查处工作。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及设备交付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月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负的修缮责任:

  3.租赁期间转让该房屋时,须提前  个月(不少于3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抵押该房屋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
  4.发现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或者乙方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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