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产权交易受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中央企业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构成本合同示范文本要件的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适用条款。条款所列内容,包括括号中所列内容,均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订立具体条款,需要约定的必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或"本合同对此条款无须约定"加以载明。
三、合同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概况的填写:按合同要求载明清楚,如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其姓名、国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码)、居住地址、邮编、电话、开户银行帐号等。
四、"受让委托业务"一般包括:
1.提供有关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等;
2.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
3.提供策划投资咨询服务;
4.制作投资分析报告;
5.寻找受让标的;
6.办理申请摘牌手续;
7.制作受让方案(投标书);
8.参与受让洽谈;
9.参与合同签约;
10.参与受让标的的交割;
11.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制作产权交易合同文本、办理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12.办理有关权证变更的手续;
13.其他。
五、特别委托,是指委托人将特定的一项或数项委托业务交由受托人处理。
六、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概括地将上述委托业务全部交由受托人处理。
七、委托标的名称: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商标权、专利权等。
八、委托标的的受让方式:可以是协议受让、竞价买受、投标受让等。
九、提交的文件:一般应当提供资格证明(包括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自然人的有效证明)、受让决议、有批准权限的批准文件等资料及复印件。
十、佣金:乙方为甲方提供委托业务,向甲方收取的报酬。
十一、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