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家具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于年月日在青岛家具市场区 号购买甲方以下商品:
家具名称 货号 规格 质材 颜色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合计金额 万仟佰拾元
第二条 三包有效期一年,详见鲁质技监质发[2001]27号文。
第三条 定货时,收取货款总额%的定金(乙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甲方违约定金双倍返还。),余款提货或送货时付清。
第四条 自提货物。乙方自行提货,现场验收,缴清全款方可提货,提货时视为当日验收合格。
第五条 甲方送货,运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缴清货款,经乙方验货签收,并由甲方开具发票,同时向乙方提交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保修卡等单证。
第六条 送货时间:年月日
地址:
第七条 若甲方未能按约定时间交货,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购买家具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告知甲方后,甲方在天内修理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乙方在使用中发现家具质量与产品说明书、质量保证书明显不符提出更换或退货要求的,甲方应予以更换或退货。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