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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

  第九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和共同配合,由方在期限内完成所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 产权转让的税收和费用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有关费用,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约定,由 方(或双方共同承担)支付。
  (亦可针对支付的具体税收和费用进行详细约定。)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都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如甲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定金应双倍返还乙方;如乙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
  2.甲方未能按期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或乙方未能按期支付产权转让的总价款,每逾期天,应按总价款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3.经甲、乙双方协商,也可约定其他赔偿方式。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因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的。
  3、因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4、因本合同中约定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的。
  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将乙方的已付款项全额返回给乙方。
  本合同需变更或解除,甲、乙双方及其委托的产权经纪组织必须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并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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