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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

  第四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企业职工安置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本合同所涉及企业职工安置的,约定必须与转让标的企业安置职工方案一致。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载明。)

  第五条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六条 产权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经甲、乙双方约定,作如下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可附"产权交割清单"或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约定,产权转让总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条件,采取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款的方式:
  (对情况复杂的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一次付清的方式
  (1)产权转让总价款应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日内一次付清。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乙方在支付产权转让总价款时,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2.分期付款的方式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乙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并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于年月日(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讫,并提供合法担保,余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
  (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共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乙方在支付产权转让首期付款时,甲方应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首期价款。

  第八条 产权交割事项
  甲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产权交割清单",于 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完成产权转让的交割。
  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年月日。由交易基准日起至产权或资产转让的完成日止,其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及风险由 方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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