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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2004年版)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2 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于 年 月 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2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 元,大写。
  3.3  年  月 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
  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 年  月 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 □  甲方送车上门 □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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