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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2004年版)

上海市汽车买卖合同(2004年版)


合同编号:

  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甲方(出卖人):
  住所:         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乙方(买受人):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住所(址):      邮编: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身份证□ 居住证□ 护照□ 永久居留证□ 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规格:  生产国别或生产地:  生产厂名称:  首选颜色:
  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
  车辆单价: 元,大写  。数量: 台。车辆总价: 元,大写  。
  运费 元,由 方承担。出库费   元,由 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乙方选择下述第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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