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合同(2002版)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委托方(甲方):
收运(处置)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处置地点:
受甲方委托, 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经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木合同。
第一条 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收费标准
双方商定, 餐厨收运处置费 元, 吨。
其中: 收集运输费 元/ 吨, 处置费 元/吨。
第三条 付款方式
1. 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 双方每月(周、日)结算一次,根据“运输单据”, 按实际运输量由甲方支付乙方收运处置费。
2. 按月结算的, 甲方应于当月 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收运处置费。
3.
第四条 甲方工作
1. 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 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 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 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 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 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 不得随意处理。
第五条 乙方工作
1. 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每日(周) 次。
2. 应做好收运记录, 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 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 运输中不滴漏, 避免二次污染。
4. 按照甲方的要求, 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六条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