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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4--A版)

  2.甲方在签约时,应将全部旅游费用付讫。
  3.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4."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团号         (如签约时暂无团号,此项可空缺)团体人数       (附名单)
  线路名称        行程共计   晚  天(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内)
  出发时间                 结束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                 标准
  用餐次数                 标准
  住宿次数                 标准
  购物、自费项目安排
  景点门票
  保险情况
  付款方式
  导游服务(全陪、地陪)
  应交纳团费总额
  注明:所包含的费用
  2.甲乙双方应恪守上述约定,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应符合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保留航空、轮船、铁路因国家政策性调价而变更旅游总价格的权利,但乙方应当提供相应证据。
  4.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完毕前,因航空、轮船、铁路班次和时刻临时变更,乙方保证在行程天数和安排基本不变动的前提下,保留调整出发时间和行程的权利。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一)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按约定办法处理。
  (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情形
  1.未达到与甲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给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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