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

  (2)概括委托业务的佣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按总资产额或按净资产额×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
  2.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方式支付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委托业务内容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日内付清余款。
  (2)概括委托业务:甲方应在本委托合同签订后  日内先期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作为预付费用;甲、乙双方根据受让标的价格确定佣金,甲方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 日内付清余款。
  3.若交易不成或甲方在委托期限内要求解除委托的,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因委托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
  4.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如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 日内自行进行场外交易的,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转让产权总价款  %的违约金。甲方如未按本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佣金的,每逾期  日,应按佣金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并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3.甲、乙双方若违反《上海市产权交易规则》、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和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违约方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变更本合同条款,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可订立补充合同。
  在本合同委托期限内,一方当事人如欲终止委托关系,应向对方提交书面要求,经结清已发生的费用后即可解除。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可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或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申请调解;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甲、乙双方的承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