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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权交易出让委托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

  十二、争议的解决方式,除协商和调解方式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但选择了仲裁方式就不能再约定其他方式。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帐号: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委托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行以下委托业务:
  (1)特别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约定)。
  (2)概括委托业务(委托内容应当具体载明)。
  2、甲方委托的期限:
  (1)委托标的名称 。
  (2)委托的期限 。
  (3)委托转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
  3、甲方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式内容。如为复印件,甲方应加盖证明章。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甲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等相关费用。
  3.甲方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期间或撤牌后 日内不得自行进行场外交易。
  4.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委托事项、要求和期限进行委托业务活动。
  5.甲、乙双方均具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

  第四条 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1.佣金:
  (1)特别委托业务的佣金,参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涉及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的佣金,按照成交价格×相应差额计费率计算,如按标准计算低于1000 元的(单向收费),则按最低佣金1000 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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