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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代建人权利

  第八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九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和使用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使用人权利

  第十一条 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代建人核拨建设资金和代建项目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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