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变更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的用途而影响乙方对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使用的。
3.
4.
第八条 毁约责任
租凭期内甲、乙双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租金 %作为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使营业用房(摊位)不适于使用或租用时,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方应当退还乙方有关的预收费用,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续租
(一)乙方若要求在租赁期满后继续租赁该处营业用房(摊位)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 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作出书面答复。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同意续租,租期为不定期,租金同本合同。
(二)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营业用房(摊位)的优先租赁权。
第十一条 营业用房(摊位)的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租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当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拒不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解决,或者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限内场地所有权发生变更的,乙方依照本合同享有的承租权利不受影响。
2.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商品,乙方同意甲方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商品抽样检测;如果检测不合格,由甲方负责销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置,由此产生的检测费用等由乙方承担。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