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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3.意变动市场用途和布局,无故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
  4.须制定消费者投诉接待制度,落实专人负责,作好记录、认真依法处理;
  5.负责地及其提供的设施的正常维修,或者委托乙方代行维修,维修的费用在租金中折算;
  6.期间,甲方确需收回出租场地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时支付给乙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赁期内可收取租金金额的 %计算,并退还有关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法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
  2.按指定使用租赁的营业用房(摊位),因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给乙方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3.甲方书面同意,有对所承租的营业用房(摊位)进行修缮的权利;
  4.有权拒绝甲方的各种不合理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应当在租的营业用房(摊位)内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它经营许可证;
  2.经营的商品购自合法渠道,并提供正规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进货凭证,不销售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3.须向购买者出具由本市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或者其他购物凭证;
  4.乙方的原因造成对承租营业用房(摊位)及相关设施的损坏,应当恢复原状或者负担修理费用或者对损害部分予以赔偿;
  5租凭期内,如乙方因情况特殊需要退租的,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终止合同,同时支付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的 %计算。

  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赁期限内因违法经营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收回经营证、照的,或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被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市场管理制度,出售掺杂使假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的,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
  3.经甲方同意,将营业用房(摊位)转租、转让给第三人的;
  4.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营业用房(摊位)的,经甲方 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5. 日未支付租金、水电费、 等费用的。
  6.
  7.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1.变更营业用房(摊位)的位置、布局而影响乙方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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