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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就租赁场地进行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市场营业用房(摊位)租赁
  甲方将坐落于  内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另附配套设施的市场营业用房(摊位)出租给乙方,用途(以乙方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年 个月。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1.租金
  该营业用房(摊位)租金为(人民币) 亿 千 百 十 万 千 百 十 元整。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2.付时间、方式
  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 日交付甲方。

  第四条 场地交付期限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营业用房(摊位)及其相关设施交付乙方验收使用。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促乙方遵纪守法,文明经商的权利;
  2.要求乙方更换违规从业人员的权利;
  (二)甲方义务)甲方义务
  1.有租赁营业用房(摊位)的经营范围,并核验乙方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各类经营 可证;
  2.甲方须向乙方提供日常经营所基本的条件和相关设施,同时须加强对日常设施的保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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