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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

  3、                   。

  第七条  房屋转租及出售

  7-1 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乙方转租的,甲乙双方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转租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2 甲方在租赁期限内出售乙方承租房屋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可优先购买。

  第八条  提前解除合同

  8-1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甲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房屋的,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低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2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损失。

  8-3                        。

  第九条  其他条款

  9-1 租赁期间,甲方抵押该房屋,须书面通知乙方。

  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条款(见附件三)。附件一至三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9-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4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    份。甲乙双方、登记备案机关各执一份,其余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日期:               日期: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日期:               日期:

  合同登记备案情况:

  经审查本合同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有关规定,准予登记备案。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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