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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书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
  4、甲方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5、甲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6、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30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的;
  2、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乙方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4、甲方依法破产、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续订本合同并及时办理续订手续:
  1、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2、本合同期限届满后,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仍存在劳动关系,乙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
  出现本条第2项情况,双方就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个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经济补偿金与赔偿
  (一)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计发政策与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赔偿费用: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赔偿费用;
  2、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赔偿费用。
  (三)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规定发给乙方经济补偿金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四)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五项第一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还应加发50%的医疗补助费,患绝症的加发100%的医疗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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