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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旅游合同(国内旅游)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  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  %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 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
《旅游行程》

  
  团号
  导游姓名   导游证号码     联系电话
  第一天:(  月   日)出发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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