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除本款规定的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甲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继续履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
2. 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 甲方被撤销、解散的;
4. 乙方退休、退职;
5. 乙方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因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本合同:
1.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3.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终止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甲方应当在本合同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者续订聘用合同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续订聘用合同的,双方协商办理续订手续。
(十一)本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甲方应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有效证明,并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乙方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封存或者转移手续。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在解除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其支付经济补偿: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经协商,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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