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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
  (七)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自用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的,自行支付相应费用。
  当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时,按规定或约定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不进行维修养护,视为同意由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养护,并按规定或约定分担维修费用。
  (八)安全使用水、电、气等,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按规定处理、报告。
  预留紧急联系方式,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九)                    。

  第六条 (物业使用禁止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二)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三)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及公共场所(地)。
  (四)损坏或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
  (五)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六)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七)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豢养宠物等。
  (八)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九)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十)违反物业区域内的交通管理规则,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
  (十一)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休息时间制造噪音污染。
  (十二)擅自在房屋外墙上安装遮阳光帘、遮蓬、花架等其他结构,不按设计和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外机且不进行滴水、加固处理。
  (十三)使用电梯时超载、运载粗重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伤内壁。
  (十四)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十五)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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