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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

  (每人    元)、      (每人    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   币)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游行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   日交给甲方。
  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                                                       ;
  (2)
  ;
  (3)
  。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   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   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领队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 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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