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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7、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工程技术资料和有关档案资料,并建立交接手续;
  8、当业主、使用人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时,协助乙方催交,催交无效的,由甲方做出决定采取必要的措施收缴,委托乙方实施;
  9、调解处理业主、使用人与乙方的纠纷,协调其之间的关系;
  10、协助乙方搞好社区文化和社区服务工作;
  11、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建设及管理遗留问题:
  (1)              ;
  (2)              。
  12、完成政府交办属于物业管理区内应完成的各项任务;
  13、               。

  第二十五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制定物业管理实施方案并实施管理;
  2、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及构筑物、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等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业主委员会审定提交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4、依照本合同和市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5、负责物业管理档案资料、有关财务账册的管理;
  6、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规定及《业主公约》的行为;
  7、有请求业主委员会协助管理的权力;
  8、有选聘专业公司承担专项工程的权力;但不得将物业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9、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0、依法向业主、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委托合同并依法经营;
  2、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使用人的监督;
  3、重大管理措施应提交业主委员会审议批准;
  4、接受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5、对本物业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经甲方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6、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
  7、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7月份和12月份向业主委员会提交维修基金利息使用管理报告;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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