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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 规劝制止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及物业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
  规劝制止无效的,报送业主委员会批准,可采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其他委托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三章 委托管理期限


  第二十三条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代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2、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3、监督业主、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4、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方案;
  5、检查监督乙方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6、审议乙方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维修财务预算及决算;
  7、向业主筹集或续筹维修资金,审定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情况;
  8、监督检查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的使用情况。
  (二)甲方义务
  1、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保证业主、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业主公约》及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议和小区物业管理制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3、协助乙方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管理各项管理目标;
  4、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负责向业主筹集维修资金;
  5、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办公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移交乙方使用;
  6、按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 %的比例,向乙方提供   平方米经营用房(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并于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移交给乙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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