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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业管理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九、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 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赁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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