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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第11条 工程保修
  11.1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第12条 违约责任
  12.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应承担违约责任。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元。发包人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期一天,按付款额的
  支付滞纳金。
  12.2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发包人       元违约金。
  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扣除工程总价的   %。
  12.3承包人应妥善保护发包人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堆放的家具、陈设和工程成品,如造成损失,应照价赔偿。
  12.4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损失。
  12.5承包人向发包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6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造成损失由发包人负责。
  12.7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对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2.8双方约定其它违约责任:

  第13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4条 不可抗力
  1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第15条 保险

  第16条 合同生效
  16.1合同生效日期:

  第17条 合同份数
  17.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第18条 合同备案、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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