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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第四条 承诺及违约责任
  (1)合同双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必须真实、完整、有效,如有不实,材料提供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2)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合同,并不得与出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
  (3)委托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出让委托合同;在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和摘牌后90日内不得发生场外交易行为,否则,受托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缴金额为委托出让产权总价款  %的违约金;在委托期限内不得与任何一个受让方私下接触、洽谈成交,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此款适用于出让委托)。
  (4)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书面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委托方变更指示的,应当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受托方承担。
  (5)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和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关交易业务的规定,遵守本合同约定,若违反规定和约定,违约方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1. 收费项目
  (1)佣金:受托方为委托方提供代理服务而向委托方收取的报酬。
  (2)基本费用:受托方为委托方代为办理产权交易手续及相关业务开支的必要费用。
  (3)代缴费用:受托方为委托方代为向赣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缴纳的产权交易手续费、交易挂牌费和信息费。
  2.收费标准:
  (按照赣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佣金也可由双方约定)
  佣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
  基本费用: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
  代缴费用: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
  合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
  3.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订时,委托方应先期支付上述合计费用的   %,计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作为预付定金;在产权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   内,委托方应将余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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