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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九、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请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合 同 当 事 人

  委托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托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湖北省、赣州市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双方当事人本着自愿、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在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以下代理业务:(应具体约定)

  (二)委托的权限和期限
  1.委托标的                        。
  2.委托标的的交易方式                   。
  3.委托期限                       。
  4.委托出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最低不能少于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此款适用出让委托)
  委托受让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最高不能超过人民币(大写)     万元(¥   万元)。(此款适用受让委托)
  5.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提交的文件(应具体约定)
  委托方须向受托方提供相关材料,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内容。如为复印件,委托方须加盖公章。

  第三条 权利和义务
  (1)合同双方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赣州市关于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监管。
  (2)委托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清产核资、评估等相关费用。
  (此款适用于出让委托)
  (3)委托方承担委托事项中涉及的实地考察、评估等相关费用。
  (此款适用于受让委托)
  (4)受托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事项、权限要求和期限进行交易业务活动。
  (5)双方均负有对对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保密的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提供给第三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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