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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合同编号:00-****-W000

赣州市产权交易委托合同

  赣州市产权交易中心制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适用于出让、受让委托。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订具体条款时,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其他当事人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保证合同条款真实,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四、“代理业务”内容一般包括:
  (适用出让委托时选择)     (适用受让委托时选择)
  1. 制作交易申请书;       1. 寻找交易目标;制作收购意向申请书;
  2. 寻找受让方;         2. 根据交易目标制作投资分析;
  3. 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   3. 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
  4. 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  4. 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
  并参与合同签订;         并参与合同签订;
  5. 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  5. 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
  手续;              手续
  6. 参与财产的交割;       6. 参与财产的交割;
  7. 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7. 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8.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8.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9. 其他。            9. 其他。
  五、委托标的,可以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权,非上市国有、集体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非上市国有、集体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风险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合法的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依法可转让的其他各类产权。
  六、委托标的的交易方式,可以是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招募法,有偿兼并,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等。
  七、提交的文件,出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准予转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资料;受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同意受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主管部门批文、资信证明等资料。
  八、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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