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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与乙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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