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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3、                          。
  (八)消防
  1、  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  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  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                          。
  5、                          。
  (九)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装修管理。
  (十)                         。

  第四条 自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
  (一)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二)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三)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其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
  (五)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调整标准向乙方收取;
  (八)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务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执行;
  1、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2、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十)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暖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十一)乙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约定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十二)电梯运行费按下列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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