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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

  2、监督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有关规定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接受甲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乙方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
  (一)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提供保修服务。
  (二)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三)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和财务年度计划。
  (四)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
  (六)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         、        等。
  (七)房屋共用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    、    。
  (八)房屋共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是指非市政道路及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垃圾箱(房)、庭院灯、停车场、   、   。
  (九)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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