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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市县(市、区)签订。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贰份由 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

  甲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电话(手机):

  乙方:
(盖 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

  电话(手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一、界桩定点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甲乙双方依图验明红线所标示座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核定无误后,双方在用地红线图上签字盖章(画押)认定。界桩由用地者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甲方,请求重新埋设,埋设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土地利用要求
乙方在用地红线图内兴建建筑物应符合城市或村镇规划要求。
三、设计、施工、竣工
3.1 红线范围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航道等问题,还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并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机构)管理,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3.2 地块的动工时限建设时限从取得《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起计。
3.3 地块的动工时限为180日,乙方必须在动工时限内开始建设。
3.4 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建设。
3.5 如非乙方责任造成动工时限或建设时限的延误,乙方在时限满前12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延期。
  四、建筑维修活动 
4.1乙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及维修活动时,对周围环境及设施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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