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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第十六条 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区域的电梯使用的有关规定。损坏电梯设备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物业区域的车辆行使、停放应遵守本区域停车场使用规定和使用协议。

  第十八条 依照有关规定饲养犬只的,在犬只外出时应为犬只戴防护口罩、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即时清除犬只排出的粪便。

  第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外貌;
  (二)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共用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共用部位、共用场地搭建(构)筑物;
  (四)擅自摆设摊点;
  (五)侵占或损坏道路、绿地、花卉树木、艺术景观及文体休闲设施;
  (六)乱抛垃圾杂物和高空抛物;
  (七)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机器设备噪声等;
  (九)违反规定在物业管理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和乱涂乱画;
  (十)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十一)                    ;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和管理维修基(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业主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或进行其他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有关业主、业主大会的同意,并按照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有关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一)纳入管理费;
  (二)纳入维修基(资)金;
  (三)                      ;
  (四)                      。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督促其限期交付,业主逾期仍不交付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收交情况,并注明欠交费用的业主姓名、楼座房号进行催缴;仍不交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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