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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1 土地用途:
  1.2 土地使用年限: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3 建筑容积率:不大于  万平方米/公顷( 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平方米)。
  1.4 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   ,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  。
  1.5 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    规划文件为准(见附件)。
  1.6 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1 本地块项目建设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2 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
  2.3 乙方应保证政府公安、消防、救护等部门人员、车辆及器械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进入该地块。
  2.4 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
  3.1 乙方应当于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   年 月 前竣工。
  3.2 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3.1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但应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延迟除外。
  3.3 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和立界:
  4.1 甲方根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界桩被移动或遭受破坏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
  4.2 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
  5.1 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相关费用。
  5.2 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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