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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 本合同附件《上海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字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 上海市       乙方:
  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法定地址:上海市      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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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现对位于上海市          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下称《土地使用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土地使用条件
  乙方在出让地块范围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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