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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割监管版)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未交接房地产,乙方应书面催告甲方,自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仍未交接房地产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自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甲方未提出异议,合同即行解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转让价款  %的违约金。若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且乙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应由甲方据实赔偿。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委托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割进行监管,委托监管事项、内容、权限由甲、乙双方另行与监管方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约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公证处公证】【甲、乙双方与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条款划去)。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  、   、   和上海网上房地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
  补 充 条 款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附 件 二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装饰情况及处理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设备:

  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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