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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交割监管版)

  (九)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转让后,当事人应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帐户内结余维修基金的交割,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五、当事人在签定买卖合同前应当查阅房地产交割监管合同。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可在网上房地产网站和房地产交易服务受理处查阅。

  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

  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人
  出卖人(甲方):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受让甲方拥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 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支弄】    号       室(部位:        );房地产权证号为:           ;房屋类型:        ;结构:         。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          平方米。
  (三)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
  (五)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六)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人民币计元,(大写):仟佰拾万仟佰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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