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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样式二)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未按乙方规定使用乙方通信系统接收和发送相关数据,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就本协议的效力、解释或履行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商解决不成的,则争议双方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或不同意调解的,则争议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一)将有关争议提交       ,依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应当继续履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或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的有关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或突发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对方,乙方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履行通知义务。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办理完毕证券交易所市场退出登记手续之日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乙方的业务规则、细则、指引等的规定,对双方各自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予以清理。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份,甲方、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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