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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手车交易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五)自甲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  方应于  日内将有关证件交给乙方;车辆使用人或保管人应于  日内将车辆交给乙方(交付地点        )。
  (六)

  第五条 佣金数额、支付期限、方式
  本车成交的佣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其中:甲方支付     元(大写        元),乙方支付    元(大写             元)。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各按佣金的  %支付给丙方;自过户、转籍手续完成之日起  日内付清余款。
  支付方式:现金□/转帐□。

  第六条 三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二)对转出本市的车辆,乙方应了解、确认买受车辆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
  (三)丙方应向甲乙双方出示营业执照、经纪执业证书等有效证件,收取委托方的各项款项后应分别出具收款凭证。
  (四)丙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转委托;并为甲乙双方保守商业秘密。
  丙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等手段促成交易。
  (五)各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3款,致使车辆不能过户、转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解除。甲方违约的,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乙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赔偿甲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丙方违约的,向甲、乙双方各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二)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4款,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应按延期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三)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5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天人民币    元。
  (四)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乙方全部车价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五)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2款,致使车辆不能在转入所在地办理转入手续的,本合同解除,定金不予返还,乙方应赔偿甲方相应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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