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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编号:


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 □会议 □聚会 □    活动时,提供纪实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像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摄像机要求:
  □数码摄像机,机型:      台数:    ;
  □模拟摄像机,机型:      台数:    。
  (三)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   分钟,并以   文件格式,制成□DVD □VCD □    ,数量   碟。
  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            。
  3.电子相册:将指定相片   张,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录像片。
  4.                            。
  5.                            。

  第三条 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像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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