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上海市纪实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摄影业行业协会
合同编号:
接受服务者(甲方):
提供服务者(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 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 名,在甲方举办的 □婚礼 □会议 □聚会 □ 活动时,提供纪实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 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摄像师姓名 联系电话 。
(二)摄像机要求:
□数码摄像机,机型: 台数: ;
□模拟摄像机,机型: 台数: 。
(三)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 分钟,并以 文件格式,制成□DVD □VCD □ ,数量 碟。
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 。
3.电子相册:将指定相片 张,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录像片。
4. 。
5. 。
第三条 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
第四条 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像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 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