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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纪实摄影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

  (二)甲方超过约定的付款期限  日之内支付服务报酬的,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  计付。
  (三)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后,应以合理的方式销毁所摄制的胶片、数字底片和成品。
  (四)乙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向甲方返还已收取的所有款项,违约金按服务报酬的  %计付;乙方在约定拍摄起始时间前七日内,擅自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报酬的  倍,即人民币     元。
  (五)乙方所摄制的成品缺少约定的必拍场景,应按每个场景  元进行赔偿。
  (六)合同约定的摄影师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完成摄影纪实服务,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有义务向甲方推荐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
  (七)乙方胶片摄影(以36张/卷为基数)中,允许废片幅度(影像模糊、曝光不足或过度致使影像质量不良、空镜头)率为  %,超过  %的部分,由乙方按实际张数的五倍赔偿胶片(不满一卷按一卷计),并承担冲印费。
  (八)乙方在处理加工拍摄图像时,造成图像全部灭失,则由乙方负责退还全部服务报酬,并向甲方支付  倍于服务报酬的赔偿金,即人民币     元;如图像部分灭失,退还灭失部分的报酬,并按前述赔偿金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赔偿金人民币    元。
  (九)乙方必须对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犯甲方肖像权、隐私权的行为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双方自行协议解决,或向相关行业协会或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址:            住   址: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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